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目前,我国多数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着较大联系,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更好发展,税务代理机构应依照行业性的统一管理,在代理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逐步规范,并逐渐成长为执业、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1.明确纳税利在实际的税务管理过程中,税收往往只注重纳税人需履行的依法纳税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则较为忽略。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不断提高对纳税权利的关注度,为实现任何经济个体能从缴税安排中获益,应对纳税人的权利加以明确。2.正确评价税务风险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3.适时监控税务风险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东莞个人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东莞个人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均应通过新闻谋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第十九条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第二十条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委托事项:1、项目名称:2、具体内容及要求:3、乙方应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该委托项目。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2、上述费用按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日内支付完毕。三、甲方义务及责任: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一般被分为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东莞个人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东莞个人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第十九条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第二十条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东莞个人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