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第二十三条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章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搞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和资料。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第二十六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福田区在线税务代理人工服务
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第七章代理责任第四十三条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第四十五条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四十六条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珠海审计税务代理报告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代理行为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编辑]税务代理的一般程序税务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代理完成阶段。准备阶段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税务代理时,税务代理机构要对要求代理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该项代理业务。双方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税务代理机构在受理某项代理业务后,应确定税务代理风险,编制税务代理计划、安排实施代理工作。实施阶段是税务代理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计划,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工作。代理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代理业务结束,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有关表格,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双方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办理账务;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第六条税务师事和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委托人能、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福田区在线税务代理人工服务
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福田区在线税务代理人工服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第六章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福田区在线税务代理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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