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司法鉴定在辅助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真伪方面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文书司法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证实合同的真伪。那么文书类司法鉴定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这篇文章。一、文书类司法鉴定包括哪些?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份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文书司法鉴定业务主要包括: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印章印文鉴定,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用心服务,让您满意。六安文书鉴定以客为尊
中国现代从笔迹鉴定的角度对汉字笔迹的分类笔迹鉴定1938年,***学者冯文尧在其著作《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中,将笔迹特征分为“全部观察与局部观察”两种。“全部观察”包括十类:(1)风格:字之全盘气势;(2)布局之松散、紧凑、平均、偏窄,正业或奇巧;(3)笔势之疾沥,偏正或贯中;(4)字之体势:如王、颜、苏、柳、米……汉碑、魏碑等;(5)字迹间隔之宽窄与距离之远近;(6)字之匀整、歪斜与参差;(7)字之神态。如迟涩、飞动、局促、玲珑、庸俗、软弱、洁净、污浊;(8)字型之大小。如长短、歪斜、松紧、肥瘦、老嫩;(9)字之数量及标点符号之位置与样式;(10)错字之检举。“局部观察特征”包括以下五类:(1)用笔之神趣:如顿笔、挫笔、提笔、转笔、折笔、蹲笔、驻笔、掩笔、尖笔等;(2)起笔与终笔的态势:如藏锋与露锋、正锋与偏锋、直笔与侧笔、缩笔与方笔、仰笔与方笔;(3)点之仰覆,尽之平毕,直之刚健,以及起、策、啄鼓楼区文书鉴定专业文书鉴定,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为您排忧解难。
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寻找、对照 。辨别笔迹真伪工具手持式视频数码显微镜书画鉴定**凭借肉眼与经验识别,其可靠性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存在困难并很难形成说服力,尤其是在拍卖现场或研讨会上;行业内都通过辅助性的便携式视频显微镜来进行现场识别。如Anyty的MSA200\WM401TV等显微镜识别可把微小的东西放大,在100-200倍率左右就可很清晰看到宣纸的材质、墨迹的深浅、印章的细节、力度等信息,在显微镜下一目了然,有经验的古画、字画爱好者,根据这些信息,就可判断字画的年代、出入及真伪。
由于笔迹鉴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鉴定笔迹的异同与真伪,因此,在笔迹的分类上,侧重于把握住那些能够反映出不同特点的笔迹特征。比如“笔痕特征”,在笔迹的鉴定方面,对于是用什么样的笔书写的,是新笔还是旧笔,是完整的笔尖还是破损的笔尖书写的等,对于笔迹鉴定和侦破案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心理分析的价值就不是很大。再比如“语言特征”。从笔迹鉴定的角度看,“语言特征”反映了一个人的语言习惯和语文水平,比如用词的习惯、词汇水平的高低、语法与修辞的特点和水平等个性特点。这些方面对于笔迹鉴定来说,由于能够反映一个人的语言特点,因此,分析笔迹的这些差异性特征,对于区别笔迹的异同是很重要的。而对于笔迹心理分析来说,书写的语言内容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助于笔迹的心理分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笔迹分析是不注意其书写内容的,甚至刻意回避书写内容对笔迹分析的影响作用。通过鉴定,证明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确定文件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中国现代从笔迹心理学或笔迹学角度对笔迹特征的分类中国笔迹学**韩进先生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汉字笔迹特征:(1)篇。包括全篇布局、空白边、行距、行装、字距、签名、格式、标点符号、运笔走势、笔压、速度、字体倾斜、字体大小等;(2)字。包括运笔流畅程度、字体的外型轮廓(方形、圆形、长形、扁形、梯形、倒梯形、横梯形、不规则形、放射形、中空形)、字体的不同结构的部位特征等;(3)偏旁特征;(4)线条(笔画)特征。包括点、横、竖、撇、捺的写法;(5)局部。包括起笔、运笔、收笔等。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有高招,笔迹印章印刷,一目了然。六安文书鉴定以客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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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笔迹的特点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正常的书写条件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的笔迹主要有以下特点:(1)书写水平前后一致;(2)文字布局、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自然合理;(3)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基本适应;(4)相同字、相同偏旁间的特征反映基本一致。2.变化笔迹的特点变化笔迹是指在反常的书写环境、反常的书写条件以及反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变化笔迹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变化笔迹,即由书写环境、书写条件或书写人生理因素特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笔迹变化;另一种是书写人心理上的特殊而采用某种手段引起的笔迹变化,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是书写人故意伪装的结果。六安文书鉴定以客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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