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机构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短期、中期或长期派遣服务,帮助企业迅速调整用工规模和结构。徐州品牌劳务派遣联系人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规制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即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徐州品牌劳务派遣联系人由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可能导致派遣员工缺乏归属感和忠诚度。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认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但事实上,劳务派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受到劳动法的特别限制,性质应为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特别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而收取服务费尽管具有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但与商品买卖等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该协议不能完全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要受到劳动法的诸多限制。
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尽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法律方面的法定义务,但没有明确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未明确把用工单位也列为用人单位,不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在于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保障性: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保障应当与用工单位提供给自有员工的保障相同。三、劳务派遣的运作方式劳务派遣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招聘与录用: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招聘与录用工作,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与管理: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同时承担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等。同时,通过批量派遣,还能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徐州品牌劳务派遣联系人
而员工则可通过劳务派遣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实现个人价值。徐州品牌劳务派遣联系人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徐州品牌劳务派遣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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