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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提醒您注意,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西安新税筹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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