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一般都是从是非审计业务的.我国如果也能鼓励多创立这种形式的事务所.既可以使非审计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又不影响其他事务所审计业务的性。3.强化注册会计师责任处罚我国由于社会配套制度尚不完备.个人财产监管制度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论对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力度都较轻。因此.不妨让财政部门着重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行政处罚手段.探讨有效的行政处罚机制.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4.加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复合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限制注册会计师到被审公司任职。我国也可以参考萨班斯法的要求.实行审计单位轮换制度.不能由一个或两个审计单位长期审计某一被审计单位。在实证调查中发现,事务所与客户关系超过五年便会对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长时间的接触。也会使审计人员失去警觉和判断力.主观上保持性的能力降低.从而使审计的性受到影响。管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一般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等。广东日常审计服务业务
从我国的国情看.长期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品种相对单一。注册会计师服务范围被限定于审计和验资等项目上。虽然事务所数量较多.但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偏低,职业范围偏小,无心也无力进行业务领域的开拓。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开放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全球化,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单一服务产品格局难以和国外大型事务所竞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事务所的大冲击将不是在审计服务市场.而是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如果我们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凭借长期积累的实力和声誉.占入我国巨大的非审计服务市场.这将对我国事务所的发展非常不利。况且.我国以前单一审计服务为主的服务结构并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力性,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不高也是众知的事实。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应盲目地跟随国外对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分坼,而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兼营。但是我们必须加强对非审计业务的监管.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研究细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同时.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让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质量施加压力。广东日常审计服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考虑期后事项、完成底稿归档。
[编辑]规范非审计服务的建议[2](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业务,但必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参与审计的企业提供非审计业务,虽然可以解决形式上与实质上的性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社会效率的优化,且成本的增加有可能对非审计业务的需求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权衡社会效率的丧失与性所受到的损害程度,终做出恰当的选择,明确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额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达到某一标准时,应该停止其为同一委托人所提供的两种业务之一。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汁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汁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汁、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性。(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町能致使其丧失独市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箍。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减少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的性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还在于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它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发展的重要价值,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消极服从色彩。为此,我们必须存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的同时,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使注册会计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看待性,从而避免对于性的追求流于形式。增加审计委员会中董事的数额,形成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对我国多数公司制企业而言,“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委托人的经理人员往往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费等,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由于公司的市计委员会中非董事居多。审计报告中每个词都是有讲究的,而且难以删除和取代。
从而有可能削弱审计服务竞争力,这会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2.形象。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性的评价基础主要是其形式上的,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性,但是社会公众的认知是注册会计师偏袒公司,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便大打折扣。非审计服务对策编辑在我国,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对审计性影响还是较大的。首先:就现有的法律来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计师在事务所倒闭时也不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其次.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虽然从法律本身来看,《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均对注册会计师”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操作性极差(袁园刘骏.2005)。与美国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的审计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约束也比较薄弱.目前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法律诉讼压力并不大,事务所违规威本并不高(费爱华.2004).事务所往往把业务收入的高低放在位。但是.我们却应该理性的看待我国的非审计服务。本阶段通常是由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来完成,其技术难度较高。广东日常审计服务业务
收集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这是基础。广东日常审计服务业务
不少内审同仁对财务审计到底审什么不懂,我也曾接触过不少内审人员,他们对财务审计是这么安排的:1、先看会计报表,然后按照科目分类查:财务报表审计2、看预算的执行偏差:预算审计。(超没超,财务不是每个月都有分析么!)3、看会计凭证,检查账目是否入错,原始单据是否齐全:会计凭证审计4、检查发票的真伪,任何费用报销都要经过审计,由审计人员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查发票的真实性:发票审计。审计人员真的是忙得不亦乐乎。让大叔我来安排财务审计,怎么弄?我会分4大块:1、资金审计:出纳、财务经理挪用或者侵占资金。2、费用审计:报销人员虚报、浮报费用。3、税务审计:合规检查。4、投融资审计:合规检查。5、不可描述资金审计:编制虚假名目套取资金。通常,我把财务审计作为管理审计的第一步。我会先看财务系统上的相关的数据。比如采购审计,我会先把与采购明细账从财务系统中导出,筛选出金额大的项目,根据会计摘要进行分析以及预判。第二步就是进一步往前查。也就是从财务出发,发现异常,然后查供应商准入、下订单、价格、合同、质量等等。第三步再看看,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数据。比如收款与合同签订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等等。我们再回到财务审计。广东日常审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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