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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基本参数
  • 品牌
  • 东尔国际货运
  • 产品类别
  • 美妆
  • 产品名称
  • 化妆品
  • 产品系列
  • 面膜
  • 适用肤质
  • 所有肤质
  • 品牌地域
  • 港台品牌,欧美品牌,日韩品牌
  • 净含量
  • 10
  • 规格
  • 正常规格
  • 保质期
  • 三年
  • 加工定制
  • 是否进口
  • 适用人群
  • 男士,女士
  • 功效
  • 保湿,补水,提拉紧致
  • 产地
  • 韩国
进口化妆品企业商机

使用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出现可能与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报关进口化妆品,责任重大。外高桥报关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不可直接进行申报工作,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方可;(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进行化妆品安全评估,并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

     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初次申请特殊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进口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等。 外高桥报关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规范经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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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程序:普通进口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普通化妆品异地进口的备案简要流程: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已经备进口化妆品的变更: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年报制:普通进口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注销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进口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向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备案。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关注进口化妆品的成分,确保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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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海关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ZHUI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ZHUI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报关进口化妆品,品质与合法性并重。外高桥报关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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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外高桥报关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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